《國際性社會組織章程示范文本(試行)》解讀
章程作為國際性社會組織內部治理的重要依據,既是國際性社會組織實現自我管理、規范運作的重要保證,又是登記管理機關管理指導國際性社會組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舉措。近日,為進一步推動國際性社會組織規范化建設和高質量發展,民政部正式公布了《國際性社會組織章程示范文本(試行)》(以下簡稱《示范文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在華設立國際性社會組織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擴大國際科技交流合作,鼓勵在華設立國際科技組織”。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在充分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經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民政部制定了《示范文本》。
二、制定原則
(一)立足我國國情。《示范文本》立足我國國情,堅持一手抓積極引導發展,一手抓嚴格依法管理,堅持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支持國際性社會組織在對外經濟、文化、科技、體育、環保等交流中發揮積極作用。
(二)堅持開放合作。《示范文本》在學習借鑒知名國際組織治理經驗的基礎上,積極探索更適應國際性社會組織的治理規則。堅持以開放的理念和創新的制度舉措,進一步激發國際性社會組織內在活力和發展動力,推動形成全球各國會員平等參與、協同治理的“最大公約數”。
(三)堅持依法自治。《示范文本》一方面要求國際性社會組織開展活動要遵守中國及活動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支持國際性社會組織完善法人治理機構,落實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成為權責明確、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法人主體。
三、主要內容
《示范文本》共有四條說明,分別是制定依據、適用對象、制定目的、執行要求;主體內容共包括九章七十九條,分別是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業務范圍”,第三章“會員”,第四章“組織機構”,第五章“財務和資產管理原則”,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第八章“工作語言”,第九章“附則”。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
(一)明確適用對象。《示范文本》適用于由境內外發起人共同發起,在中國境內成立登記,以促進國際合作、加強國際交流、參與國際事務為宗旨的國際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二)突出國際屬性。《示范文本》要求明確國際性社會組織的國際性或區域性,要求符合條件的外籍會員占比不得低于1/3,并選擇至少一門外語作為工作語言。參照國際經驗,支持有條件的組織探索細化會員類型,設定差異化的表決權,探索設立前任理事長和候任理事長職務,允許有關會議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三)明確組織機構。《示范文本》規定了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等內部機構職權和議事規則,明確了負責人、理事、監事的權利義務及相關責任。圍繞機構建設和能力提升,要求國際性社會組織建立健全與其業務發展相適應的運行、保障和監督制度,推動落實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要求。
(四)強化非營利性。非營利屬性是國際性社會組織區別于營利主體的基本屬性。《示范文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對財務管理、資產管理、組織終止后的財產處理等作出細化要求,督促國際性社會組織堅守非營利屬性。
四、貫徹落實
(一)加快落實落地。民政部將積極采取工作舉措,推動《示范文本》盡快落地見效。在加強章程核準方面,將通過召開專題會議、業務培訓等方式推動各部門統一審核標準;在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方面,將協同各部門立足自身職責,督促指導國際性社會組織尊重章程權威,嚴格依法依章程辦事;在跟蹤評估方面,將深入調查研究,聽取相關方面意見,及時改進工作、推動落實。
(二)加強工作銜接。區分“增量”與“存量”組織,穩妥有序推進《示范文本》執行。新申請登記的國際性社會組織,自《示范文本》實施之日起執行;已成立的國際性社會組織,可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參照《示范文本》完善現有章程。
(三)加強宣傳引導。通過定期座談、培訓、工作調度等方式,加強對國際性社會組織及其發起人的政策輔導,廣泛開展線上線下業務指導,形成貫徹落實《示范文本》的良好氛圍。以貫徹落實《示范文本》為抓手,進一步引導推動國際性社會組織堅持國際屬性,在宗旨、業務范圍、會員組成等方面強化促進國際合作、國際交流等定位;堅持非營利性,建立健全資產監督管理制度,正當管理和使用資產;堅持依法運行,遵守中國及其他活動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發揮積極作用,支持鼓勵國際性社會組織按照其章程規定積極開展活動,在促進國際交流合作、開展國際標準規則制定、服務“一帶一路”建設等方面發揮獨特且重要的作用。
民政部關于印發《國際性社會組織章程示范文本(試行)》的通知
民發〔2025〕47號
各國際性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各國際性社會組織:
為規范國際性社會組織內部治理,推動國際性社會組織規范化建設和高質量發展,我部制定了《國際性社會組織章程示范文本(試行)》(以下簡稱《章程示范文本》),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國際性社會組織要依據《章程示范文本》修改章程,強化規則意識,做到依章程辦事,按章程要求開展活動,持續健全工作制度,持續提升治理能力。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或建議,請及時向民政部反饋。
民 政 部?
2025年9月10日
國際性社會組織章程示范文本(試行)
說 明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制定《章程示范文本》。
二、《章程示范文本》適用于由境內外發起人共同發起,在中國境內成立登記,以促進國際合作、加強國際交流、參與國際事務為宗旨的國際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三、《章程示范文本》旨在為在民政部登記的國際性社會組織制修訂章程提供范例,規范國際性社會組織的治理行為。國際性社會組織在運行中,應當堅持國際性,不得在宗旨、業務范圍、會員組成等方面偏離促進國際合作、國際交流等定位;堅持非營利性,建立健全資產監督管理制度,正當管理和使用資產;堅持依法運行,遵守中國及其他活動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
四、新申請登記的國際性社會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經有關部門同意,國際性社會組織可依據國際經驗、行業慣例對《章程示范文本》少數條款進行修改、增補或刪除,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不得減輕或者免除國際性社會組織及相關人員的義務和責任。已成立登記的國際性社會組織,可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參照《章程示范文本》完善現有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應當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是由 自愿結成的 性【國際性或者區域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本組織簡稱 ,外文名稱為 ,縮寫為 。【本款為可選項】
第二條 本組織的宗旨是: 。【簡明扼要闡述國際性社會組織成立的愿景、擬發揮的主要作用,應當與國際性社會組織名稱的內涵相符,并含有促進相關領域國際合作、國際交流和國際治理的有關表述。】
第三條 本組織的住所設在中國 。【填寫省級行政區劃名稱】
本組織的網址: 。【本款為可選項】
第四條 本組織遵守中國及其他活動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 本組織圍繞 【有關學科、行業、領域】開展以下業務:【內容表述應當具體、明確,體現國際合作、國際交流和國際治理等相關業務內容。】
(一) ;
(二) ;
(三) ;
(四) ;
【國際科技組織可參考以下表述或根據工作實際填寫:開展本領域學術交流和理論研究;研究制定標準規范并推廣;舉辦國際會議、論壇等交流活動;出版國際學術刊物、圖書和研究報告;開展科學普及和宣傳活動;從事科技評估、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評價;健全自律功能,促進行業自律;培養杰出人才和創新團隊等。】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等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可填寫:單位,個人,單位和個人】可加入本組織成為會員。
【國際性社會組織可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結合國際經驗適當細化會員分類,在本章程或會員管理辦法中明確對應的權利、義務、會費標準、會員類型變更、資格喪失的情形及程序。】
第七條 本組織面向所涉領域廣泛吸納會員,且外籍會員原則上占比不低于會員總數的1/3。【本款所稱會員指具有投票權的會員】
遵守本組織章程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組織:【應當明確個人、單位成為會員的條件】
個人會員: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從事的專業或者業務須與本組織的業務范圍相關;
(三)在本領域具有代表性;
(四) ;
……
單位會員:
(一)在其住所所在國家或地區合法成立;
(二)業務范圍與本組織的業務范圍相關;
(三)在本領域具有代表性;
(四) ;
……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可填寫提交入會申請書、有關證明材料等】
(二) ;
(三)由 【可填寫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專門負責會員管理的本組織辦事機構】討論通過;
……
( )由 【應當與本條第三項保持一致】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可根據不同會員類型,設置差異化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參與活動、享受服務等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組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組織活動并獲得本組織服務的優先權;
(四) ;
……
( )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組織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組織的決議;
(三)維護本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按本組織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組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不得泄露本組織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 ;
……
第十一條 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本組織可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會員,給予下列處理:【以下為可選項】
(一)警告;
(二)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三)除名;
(四) ;
……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組織。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應當與第八條第三項所列機構保持一致】確認后喪失會員資格:【以下為可選項】
(一)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二) 年不按要求參加本組織活動;
(三) 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
……
第十四條 會員因退會、被除名或者第十三條有關情形被確認喪失會員資格的,應當在 范圍內予以公告,其在本組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國際性社會組織應當明確實行會員大會制度或會員代表大會制度,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國際性社會組織會員數量超過200個的,可根據需要實行會員代表大會制度。實行會員代表大會制度的國際性社會組織,會員代表一般不得超過會員數量的1/3;會員代表的產生及數量分配應當充分考慮國別及區域,學科、行業或專業領域,特定群體,年齡結構,下設機構等因素。】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組織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組織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如設置常務理事會的,應當使用該表述,并保持章程全文一致】、負責人、監事產生辦法【實行會員代表大會制度的還應當增加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其中負責人產生辦法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負責人,監事長、副監事長;【其中,負責人、監事長、副監事長為可選項。負責人可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可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監事會選舉產生,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國際性社會組織應當根據需要設立監事或監事會,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
(八)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產生辦法;【本項為可選項】
(十一) ;
……
(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國際性社會組織根據自身實際可在章程中賦予會員(代表)大會其他重要職權,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原則上不得授權理事會或其他機構、個人代為行使,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 年【最長不超過5年】至少召開1次。【實行會員大會制度的應當使用該表述】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年【最長不超過5年】,每屆至少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全體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提前或者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實行會員代表大會制度的應當使用該表述】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 日【最低不少于30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換屆的會員(代表)大會可采用現場會議、現場和視頻會議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可根據實際選擇上述方式召開,但不得以視頻以外的其他通訊方式召開】。其他會員(代表)大會可采用現場會議、通訊會議、現場和通訊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可根據實際選擇上述方式召開,如選擇視頻以外的其他通訊方式進行投票表決的,應當在章程中明確投票結束期限及投票方式】。
第十七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組織 【不少于1/5】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長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1名負責 工作的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長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理事會推舉本組織1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參加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參會會員(代表)2/3以上投票表決通過;
(二)決定本組織名稱變更、終止,須經參會會員(代表)2/3以上投票表決通過;
(三)選舉理事和監事,按得票數確定,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參會會員(代表)的 ;【等額選舉比例不低于1/2,差額選舉比例由本組織根據差額的具體情況確定。】
(四)罷免理事和監事,須經參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五)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參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六) ;【可根據工作需要補充,但須經參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
( )其他決議,須經參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本章程示范文本的表決權按照1會員(代表)1票設置;各組織也可根據會員類型、貢獻度等,設定差異化表決權,會議須持有總表決權2/3以上的會員(代表)參與方能召開,決議事項須經參會會員(代表)所持表決權的相應比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也可設置差異化表決權,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在會員(代表)中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組織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一般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理事不在本組織領取薪酬,但屬于本組織職工、與本組織簽訂勞動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條 本組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 ;
(二) ;
……
第二十一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與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會商提名,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 個月【不少于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負責人代表、理事代表、監事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委員會,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具體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委員會負責擬訂換屆方案、醞釀提名理事和負責人人選,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 個月【不少于2個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業務主管單位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屆中調整工作中醞釀提名負責人人選,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方可召開會議選舉;
按照本章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確有需要增補、罷免部分理事的,可提交理事會審議,屆中增補、罷免的理事數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 。【最高不超過1/5】
第二十二條 理事單位選派代表履行理事職責。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組織。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調整。
第二十三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組織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重要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五) ;
……
第二十四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勤勉履行職責,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謹慎、認真、勤勉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執行職務應當為組織的最大利益盡到理事通常應有的合理注意;
(三)不得超過職責范圍行使職權;
(四)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不從事損害本組織合法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組織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八) ;
……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設有常務理事會的應當保留該表述】
(三)選舉和罷免負責人,審議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理事會選舉負責人、秘書長為選舉制的應當使用該表述】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審議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理事會選舉負責人、秘書長為聘任制的應當使用該表述】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劃、財務預算、財務決算;
(六)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七)制定內部重要管理制度;
(八)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領導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名譽職務的人選;
(十)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用;
(十一)決定本組織人員的考核辦法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二)審議活動資金變更事項;
(十三)審議未涉及章程修改的住所變更等事項;
(十四)提出本組織終止動議;
(十五) ;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屆 年【最長不超過5年,實行會員大會制度的應當使用該表述】
理事會每屆 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實行會員代表大會制度的應當使用該表述】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全體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提前或者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參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其中,以下審議事項須經參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罷免常務理事;【設有常務理事會的應當保留該表述】
(二)罷免負責人;【理事會選舉負責人的應當使用該表述】
(三)聘任、解聘秘書長;【秘書長為聘任制的應當保留該表述】
(四)提出名稱變更的動議;
(五)提出章程修改的動議;
(六)提出組織終止的動議;
(七) ;
……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參會。理事因故不能參會,單位會員可以書面委托本單位人員或其他理事、個人會員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作為受托人參會,受托人在委托書載明的授權范圍內行使理事職權。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無正當理由連續 次或者每屆累計 次不參加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除視頻方式外,其他通訊方式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
(二) ;
……
【除(一)必選外,其他事項可由組織根據實際需要在第二十五條中選擇。】
第三十條 經常務理事會【設有常務理事會的應當保留本表述】、理事長、 【不低于1/5】以上的理事或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臨時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長不能召集和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的,由常務理事會、提議的理事或監事(會)推舉本組織1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設有常務理事會的國際性社會組織,本節內容為必選;不設立常務理事會的,須去掉本章程示范文本有關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的表述。】
第三十一條 本組織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通過無記名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一般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選舉常務理事,按得票多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 。【等額選舉比例不低于1/2,差額選舉比例由本組織根據差額的具體情況確定。】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參會常務理事 【不低于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無正當理由連續 次或者每屆累計 次不參加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 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理事長或 【不低于1/3】以上的常務理事或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長不能召集和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的,由提議的常務理事或監事(會)推舉本組織1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設立常務理事會的,負責人總數原則上不得超過常務理事人數的2/3;未設立常務理事會的,負責人總數原則上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三十六條 本組織負責人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 名【國際性社會組織可根據自身實際選擇固定人數或者人數區間,至少1名】,秘書長1名。【理事長也可稱為會長、主席,副理事長也可稱為副會長、副主席。本章程示范文本中統一使用理事長、副理事長表述。本組織根據實際情況填寫負責人職務,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
【有條件、有意愿的國際性社會組織,可根據工作需要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設立前任理事長和候任理事長,并明確權利義務、任期,以加強組織工作銜接,推動組織可持續發展。】
第三十七條 本組織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本組織業務領域情況,在本組織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二)遵紀守法,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秘書長為專職且有中國國籍;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 ;
……
(??)無中國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的情形。
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出現不符合任職情形的,應當按程序解除其職務。
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聘任的秘書長不得兼任理事長、副理事長。
第三十八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應當從 【未設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填寫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填寫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秘書長為選舉制產生的應當使用該表述】
理事長、副理事長應當從 【未設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填寫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填寫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秘書長為聘任制產生的應當使用該表述】
選舉負責人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 。【等額選舉比例不低于1/2,差額選舉比例由本組織根據差額的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十九條 本組織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原則上同一職位連任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 表決通過【章程規定通過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負責人的,填寫“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章程規定通過理事會選舉負責人的,填寫“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聘任的秘書長連任屆次不受限制。
第四十條 本組織法定代表人由具有中國國籍的負責人擔任。聘任制產生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本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組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組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的,本組織應當在按程序決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或無法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組織可根據有效的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二條 理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負責本組織全面工作;
(五) ;
……
理事長應當每年向理事會述職。
理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1名副理事長代為履行職責。副理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業務主管單位可指定1名負責人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三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組織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秘書長為聘任制的應當使用該表述;秘書長為選舉產生的,可不寫該表述。】
(四) ;
……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理事長或秘書長的職責還可以在下列選項中選擇:
(一)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二)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三)擬訂工作人員的薪酬方案,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審議;
(四)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提交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提交理事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和會議記錄。會議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決議還應當由參會成員確認。會議紀要、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備會員查詢,至少保存 年。【最低不少于3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監事的變動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及時告知會員。
第五節 監事(或監事會)
【國際性社會組織可根據自身實際選擇實行監事或監事會制度。設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設立監事會,監事人數須在3人以上。】
第四十五條 本組織設監事 名【可根據自身實際選擇1-2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至少1名監事應有中國國籍。【不設監事會的應當使用該表述】
本組織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 名【可根據自身實際選擇固定人數或者人數區間】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 名,由 【監事長、副監事長可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監事會選舉產生,應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選舉產生。【設監事會的應當使用該表述】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監事長和副監事長連任不超過2屆。監事長應有中國國籍。【設立監事會的應當使用該表述】
業務主管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向本組織委派監事進行監督指導。
第四十六條 本組織的監事不得由負責人、理事、所屬機構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兼任,不得與上述人員存在近親屬關系或者來自同一單位。監事不得在本組織任其他職務。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履行本組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要求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提交履行職務的報告,對嚴重違反本組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組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組織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組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 ;
……
(??)決定其他應當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 個月【最多不超過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參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設立監事會的應當使用該表述】
第四十八條 監事應當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組織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本組織為監事(會)行使職權提供必要條件,并承擔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設有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社會團體,本節內容為必選;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社會團體,本節內容為可選項。】
第五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組織可在宗旨和業務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組織的組成部分,在本組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組織承擔。分支機構是依據會員組成特點、業務類別等設立的機構。代表機構是依據本組織的授權,在住所地以外代表本組織開展聯絡、交流、調研等活動的機構。
第五十一條 本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按照中國有關規定管理。
第五十二條 本組織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后,報業務主管單位或者負責外事管理的單位批準設立。
第五十三條 本組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遵守中國和其他活動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糾紛解決機制
第五十四條 本組織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管理規程。具體包括:
(一)會員管理辦法;
(二)會費管理辦法;
(三)財務管理制度;
(四)資產管理制度;
(五)內部控制制度;
(六)人員考核及薪酬管理制度;
(七) ;
......
【根據本組織實際情況,還可建立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理事會選舉規程、分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內部糾紛解決辦法等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五條 本組織建立的薪酬管理制度應當在適當范圍內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監督。
第五十六條 本組織制作會員、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名冊,并將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組織住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相關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組織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按規定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當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 本組織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和社會公開必要信息。
第五十九條 本組織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糾紛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糾紛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據中國法律法規解決。
第五章 財務和資產管理原則
第六十條 本組織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一條 本組織按照中國有關規定制定會費標準并收取會員會費。
第六十二條 本組織收入除用于與本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第六十三條 本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配備會計人員,依法依規實行會計監督。
第六十四條 本組織的資產管理執行中國規定的資產、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六十五條 本組織重大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及相關人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致使本組織遭受損失的,應當按有關規定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組織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十八條 本組織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組織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十九條 本組織應當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充分、高效運用組織財產。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條 對本組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一條 本組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參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30日內,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二條 本組織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三條 本組織終止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四條 本組織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中國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組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且在中國登記的社會組織。
第七十五條 本組織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八章 工作語言
第七十六條 本組織的工作語言為中文和 【根據本組織工作實際選擇至少一門外語】。產生歧義時,以中文為準。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第 屆第 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實行會員代表大會制度的應當使用該表述】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第 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實行會員大會制度的應當使用該表述】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組織的 【可選填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